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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指导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05  点击:


为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教育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鄂科技规〔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是指我校科技人员个人或职务科技成果,具有相应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存在产权纠纷。科技型企业是指利用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科研成果创办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学校在册正式教职员工。创业假是指科技人员离职离校创业或到高新企业工作的假期,创业只能是一线科技人员。
二、学校支持在册教职员工在与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在岗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含咨询、服务类)。支持科技人员带成果到企业主持推广应用。科技人员申请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工作,首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科学技术处、教务处、人事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创业假、离岗手续和企业注册等。
三、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或投资企业,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时,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对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学校将评估价格的70%至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直接持股,30%至10%由学校持股。属于团队创造的共同科研成果,团队全部成员要签署科研成果权利确认书。
专利技术成果一次性转让20万元及以下的,其收益可全部用于研究团队科研发展及绩效奖励;超出20万元部分,原则上学校与研究团队按2:8分配,20%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80%用于研究团队科研发展及绩效奖励。
四、科技型企业股权设置需依据科技成果价值,由创办各方协商确定,以职务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学校股权原则上不低于10%。
五、一线科技人员可将横向科研课题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及一次性成果转让经费,作为科技型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进行参股,或向科技型企业增资扩股,或向科技型企业购买股份等,学校与科技人员按投入经费的1:9计算占有股份。
六、科技型企业按各方投入股份并依据公司章程履行职权,分担义务,获得红利。学校每年从入股企业所得红利按3:7与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再分配。学校所得部分划入科技型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科技成果孵化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等;单位所得部分划入本单位人员经费。
七、科技人员根据创业实际情况,在保证学校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可申请学校科技型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创业启动流动资金。学校鼓励科技型企业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共同参股。
八、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给学校的捐赠,以及学校从该科技型企业所得红利,可等同于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完成的纵向项目经费;其中在岗科技人员所获得的上述纵向经费可纳入学院考核目标。
九、科技型企业将学校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须向三峡大学(湖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有偿使用。
十、科技型企业与学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后,可以有偿使用学校资源。科技人员在创办和经营科技型企业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法纪,并执行学校保密制度。
十一、在创业假期间,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保留科技人员原聘专业技术岗位3至8年,科研人员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职称评审正常进行。
十二、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科技人员一次性转让成果的管理工作。三峡大学(湖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科技型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资产的投资、收益与监管,代表学校行使入股企业的股东权益。
十三、学校科学技术处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落实《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政策。
十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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