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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05  点击:


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科技人员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科技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奖励办法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评审管理办法》(三峡大科〔2007〕41号)。
第二条 三峡大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校科技奖)是三峡大学校级奖。为鼓励中青年教师更好的成长和发展,单独设立中青年科技奖。
第三条 奖励类别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四类,每类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增设特别奖,奖项也可空缺。
第四条 校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校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三峡大学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1.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发现,取得创造性贡献或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
  2. 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
  3. 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 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他人的科技成果成规模化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专著、论文作者: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要创见,有较大实用价值,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
  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
  三等奖:在充分调查研究(或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有说服力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具体要求:
  1.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或科技人员,且第一完成单位为三峡大学;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2.成果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且有公开引用及检索收录证明。
3.系列论文必须8 篇以上,且围绕同一主题。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并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具体要求:
1.推荐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应是已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应用于生产实践满2年以上。
2.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3.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具有工程应用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或技术上有重大成就,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或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了国内科学技术某些领域的空白,或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科学理论或技术上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要求:
1.必须经过鉴定或验收,且应用于生产实践两年以上(含两年);
2.有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3.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5人、10人、7人。
  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授予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覆盖面很大,方法、措施具有示范性和带动能力,有创新并对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已取得很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覆盖面大,方法、措施具有较强示范性和较大带动能力,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方法、措施有一定示范性和带动能力,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具体要求:
1.科技成果的推广人须是我校在职正式职工。
2.成果应当用于生产实践满2年以上。
  3.在科技成果的推广中为学校创造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有多家成果使用单位的应用效益证明。
5.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8人、12人、8人。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校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校科技奖候选人采取申请与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申请提出授奖等级,写出推荐意见。申报中青年科技奖作者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推荐材料包括:
  1.三峡大学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2.论文、著作、公开引用及检索收录证明等(自然科学奖)。
3.知识产权证明、有关批文、应用证明材料等(发明奖)。
4.知识产权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有关批文、技术合同、应用证明材料等。(科技进步和成果推广奖)。
5.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科技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匿名初评,根据初评结果,报奖项数的前60%进入第二轮复评,进入复评的项目公示3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进入复评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及其奖励等级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对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一等奖获得投票数应超过总有效票数的2/3,二、三等奖获得投票数应超过总有效票数的1/2;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设定的奖项数。
  第十六条校科技奖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内对评奖结果有异议者,异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七条校科技奖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参与推荐及评审的人员,应对所涉及的科技内容及评审情况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
  第十九条校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成果时,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校科技奖获奖人员的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者,或以其它不当手段骗取校科技奖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以骗取校科技奖者,学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三峡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培育对象及团队奖励办法(暂行)

下一条:三峡大学高层次项目和高水平成果以补代培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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