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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培养方案(2012级)

发布时间:2013-05-23  点击:


2012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健全体魄,具有系统的坚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知识,毕业后能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从事法学实际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良好品德,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服务;

2、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辨证唯物方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3、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法学研究方法,对自己研究方向的特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4、应具备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的能力,毕业时应写出有较高水平、观点明确、资料翔实、调研充分、逻辑性强、文笔通顺,且具有一定创见性的学位论文;

5、必须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听、说、读、写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掌握并熟练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

6、有健全体魄,拥有坚韧、顽强、开拓进取、创新和竞争的心理素质。

二、课程体系的设计方案及依据

1、课程设置依据

(1)依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课程的总体要求;

(2)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3)结合本学科学术团队的研究特色和优势;

(4)社会对本专业人才在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

2、课程体系的设计方案如下(见表2):

三、培养和学位的基本要求

1、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基本年限为3年。优秀研究生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2、课程设置与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30学分,其中课程学分26分,非课程学分4分。课程学分中学位课程应达到18学分,其余学分通过选修课获得。跨学科选修课至少修满2学分。非课程学分包括参加6次学术活动计1分,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计1学分。

3、中期考核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以后,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科研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至迟在第四学期内完成。

4、科学研究

为保证硕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后方具有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之前,要求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并以三峡大学名义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

5、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

开题准备工作可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主要进行的工作包括选题、了解研究动态、初步搜集资料和定题。开题报告要求论述选题的价值;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及将要作的论文可能有哪些新贡献;完成本论文的主客观条件。导师在接到开题报告后,应于第五学期开学后的十天内召开由三名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开题报告论证会,给予同意与否的答复,或提出局部修改的意见;如开题报告被否定,研究生应在第五学期第十周前交出新的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着手研究。

(2)论文中期检查

在论文撰写过程中,要进行论文中期检查。导师组要根据硕士生论文开题情况,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针对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以保证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论文中期检查需在论文作者申请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否则学校将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3)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专业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的要求为:

第一,论文论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体现本专业的学科特点。

第二,结构合理,文笔流畅,中外文资料翔实。

第三,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据。

第四,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有所创新。

第五,论文在总体上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6、其他学习项目要求与安排

第一外国语是英语的研究生,英语必须达到学校的要求方可毕业。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术活动累计不得少于20次,其中每学年不得少于6次,在校期间本人作学术报告不得少于1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至少参加6次。

实践训练环节,形式主要包含:

第一、教学实践:教学实践必须面对本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教学实践内容可以是讲授部分本专业课程,也可以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辅导或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

第二、科技竞赛:完整的参加各种校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者,由竞赛组织者出具相应的证明,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认定1个实践学分。

第三、社会调查:参加各种社会实践调查,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由相应的组织者或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学秘书认定1个实践学分。

第四、其他形式:除以上形式外,为满足研究生实践训练的需求,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实践训练的内容、形式及学分认定办法,随培养方案一同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 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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