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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点击: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三峡大学

2018318

附件:

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参照《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三峡大教201758),结合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

(三)初步掌握汉语。须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应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为同一自然年度。对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后,填写《三峡大学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位审核一览表》,提出拟授予来华留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汇总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来华留学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七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各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但不应晚于当年1210日)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到相关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但不应晚于当年1220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复议决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外〔201053 号)同时废止。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318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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