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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点击: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8314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314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外国留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类型外国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考试(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入学考试、汉语水平考试(HSK)等,下同)。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考试违纪学生,依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一)一级警告;

(二)二级警告;

(三)三级警告;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一级警告,6个月;

(二)二级警告,8个月;

(三)三级警告,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应届毕业生受处分的期限截止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毕业离校日期。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者。

第八条 国际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者;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

(七)在受处分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一级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二级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四)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二级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三级警告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课桌上、课桌内、课桌旁或座位上放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

(二)不带校园卡,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三级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一)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使用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和物品的;

(二)在课桌上、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考试中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八)因考试违纪受三级警告以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考试违规的。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使用电子设备上网搜索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传递、接收考试内容的。

(五)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七)因考试违纪受三级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考试违纪应受三级警告及以下处分的。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学生考前未办理考试请假手续而缺考,但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该生试卷的,认定为请人代考);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三)组织作弊的;

(四)盗窃试卷的;

(五)向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反考试纪律并被认定为作弊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中止其考试,将学生考试违纪的具体情况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请违纪学生签字确认。学生拒不签字的,监考教师应在考场记录表中注明。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组织考试的学院教学办公室。

(二)组织考试的学院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要求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填写《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将拟给予的处分等级告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须有学生本人的委托授权书)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学院接受处理的,由学院填写《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并注明学生拒不接受相关处理情况。学院讨论后签署对学生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一级警告、二级警告、三级警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发文,同时将处分文件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五)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及学生违纪有关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和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材料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行文,并经有关学院会签,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和正式文件。处分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取消或撤消该处分,而是终止对受该处分学生的察看。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自处分通知书送交之日起生效。

学生拒绝签收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处分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无法直接递交的,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学生。公告方式采用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或文件报湖北省教育厅、宜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和学生生源国驻华大使馆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从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有关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三峡大外〔201149)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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