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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5  点击: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9530

附件: 

三峡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强化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对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违规、事故定义及分类

1.根据出现教学异常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教学违规、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4类。

2.教学违规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在过程中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

3.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过错而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或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教学违规、教学事故的形式

(一)教学违规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教学违规: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内。

2.教师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及以内。

3.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4.教师在上课或课间在教室抽烟。

5.授课时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教师因准备不充分(完全依赖多媒体辅助教学)而影响正常教学。

6.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接打电话。

7.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考试管理办法要求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CET考试以报到时间为准),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如不填写监考信息的相关表等),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无故使用手机、吸烟、看小说报纸杂志、玩游戏、聊天等),或擅自请人代为监考。

8. 考试结束1周内未在教务系统登录并提交成绩。

9. 因教师(实验员)责任,出现违规操作等情况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在2000元及以下。

10. 每学期无故不参加学院或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2次。

11.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教学场所内无必需的教学工具,影响教学。

12. 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实验室桌椅、电源、插座、日光灯、教学仪器设备或在接报后3天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由相应检查、报修以及维修责任部门承担责任)。

13. 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延迟开门10分钟及以内。

14.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15. 因施工等活动,在教学场所周围制造噪音,对教学产生显著影响(由活动直接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二)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4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教师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

3.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4.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5.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6.试卷命题错误(命题人及试卷审核人同责)3处以内(含),或卷面分值误差5分及以下(百分制试卷)。

7.教学管理人员试卷分装有差错,或印制试卷份数不足,或没有及时到岗发放试卷,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8.课程考核比例不按课程大纲要求或命题试卷与近三年试卷的重复率超过15%以上,20%及以下(机考抽题除外)。

9.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因不严格管理导致考场纪律混乱的。

10.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到达考场(考试管理办法要求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CET考试以报到时间为准)。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 因教师(实验员)责任,出现违规操作等情况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

13.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延迟开门10分钟以上。

14.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15.非因不可抗力事先未通知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无法开展教学活动的。

16.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酒后上课。

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歧视性、侮辱性、黄色及低级趣味语言。

3.试卷命题与近三年试卷的重复率超过20%以上,30%及以下。

4.试卷命题或印制错误3处以上或卷面分值误差5分以上(百分制试卷)。

5.教师考试前2周未能提交考试试卷到学院教学办公室。

6.教师旷课2学时及以上,或教师擅自减少教学学时2学时及以上。

7. 监考人员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不处理、不上报,或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8. 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人数不相符。

9.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错登、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能按时补考、重修,或影响学生测评等后果。

10.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

11.因培养方案在教务系统录入和审核错误导致培养方案无法执行等后果。

12. 教学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宣讲或安排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13. 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14. 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

15. 重大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处理有误、漏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16. 未经同意,教学仪器设备擅自外借、挪用,影响正常教学。

17.因教师(实验员)责任,出现违规操作等情况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18. 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事故调查中故意隐瞒事情真相,不如实上报。

19.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点、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违背教师教书育人基本原则,发生师德禁行的红七条言论或行为。

2.试卷命题与近三年试卷的重复率超过30%及以上。

3.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试卷的命题、印制、传送、保管等过程中泄密。

4.教师强迫学生购买参考教材或其他商品,造成恶劣影响。

5.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

6.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7.教师没有命题试卷,或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印制试卷,导致考试时无试卷。

8.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明。

9.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10.学校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1.因教师责任心不强,或教师的错误指导,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设备检查、维护不及时等,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

12.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

1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教学违规、事故的认定

1.教学异常发现人填写《三峡大学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教学异常责任人所在单位下发《三峡大学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接到《三峡大学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与本办法处理意见一致的,由教务处直接认定;对与本办法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认定。教学工作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审阅文档、听取教学异常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调查处理结果汇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学违规、一般及严重教学事故经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5.教务处将直接认定或经过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的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以《教学违规、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反馈到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至责任人。

6.教学违规及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违规、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核,向教学违规及事故责任人下达复核意见通知书。若责任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复核或申诉视为无异议。

7. 相关单位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违规、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

四、教学违规、事故的处理  

教学违规及事故认定后,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教学违规: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资格,并从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1000元,对责任人所在单位从单位人员经费预算中扣除2000元。

2.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资格,并从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2000元,对责任人所在单位从单位人员经费预算中扣除4000元。

3.严重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资格,并从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3000元,对责任人所在单位从单位人员经费预算中扣除6000元。

4.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只能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取消责任人当年度参加各类荣誉称号及与教学相关奖励的申报资格,并从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4000元,对责任人所在单位从单位人员经费预算中扣除8000元。

51年内出现2次教学违规的,第二次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年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第二次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1年内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第二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1年内出现2次重大教学事故的,除按本办法教学事故处理第4条规定处理外,给予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等处分。

6.在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事故所在单位承担责任。1年内发生1起教学事故(单位责任而非个人责任,下同),则该单位当年度人才培养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单位人员经费预算中扣除10000元;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教学事故,则该单位当年度人才培养目标考核不能高于基本合格,从单位人员经费预算中扣除20000元。

7.教学违规、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单位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双倍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8.非个人主观原因发生的教学异常情况,责任人提前告知学院教学办公室人员并有效避免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9.教学违规、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违规、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10.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作为责任人职称(职级)晋升、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学院教职员工、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校内其它有关人员;来华留学本科教育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组织实施。

2.由外聘或外籍教师个人原因引起的教学事故由责任单位或会同相关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参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三峡大教〔201714号)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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